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以及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教学名师评选及管理相关文件精神,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激发教师对教学工作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推动师资队伍整体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教学名师,是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迫切需要。评选教学名师可以彰显名师在教学、科研和实践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章 教学名师的评选
第三条 学校教学名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任期两年,每次评选不超过10名。
第四条 根据国家级、省级教学名师评选有关要求,国家级、省级教学名师申报,原则上从校级教学名师中择优推荐。
第五条 评选原则
(一)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学名师评价第一标准,教学名师要带头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美德,自觉肩负起国家使命和社会责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真正把为学、为事、为人统一起来,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着力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扎实的科学文化素养、健康的身心、良好的审美情趣,强化学生的中华文化底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国际视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突出教育教学改革实绩。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学名师评选的重要指标,强化教育教学理念、课程思政、教材建设、课堂教学、教研教改、团队引领等方面教学研究和实践成果。坚决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适当兼顾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学科。
(四)发挥教学名师示范引领作用。建立校、院两级遴选体系,通过选树一批教学理念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风格独特、教学实绩突出的名师,示范、引领全校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的整体提升。
第六条 评选范围
我院在职的专任教师和行政兼课教师,以专任教师为主。
第七条 评选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忠诚和热爱教育事业,具备高尚的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素质,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事业心强,富有创新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正派,教学端正,诚信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国家承认的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如工程师、会计师、主治医师、主管护师等),每学期均承担不少于96课时的本科课程授课任务,有10年及以上教学工作经历。
(三)具有较高的教学能力。积极开展主讲课程的建设与改革,教学思想、教学理念与教学方法先进,具有较高的教学艺术,教学效果好,近三年内,学生评教每学期满意度为90分以上。
(四)积极参加教学研究,近三年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2篇论文以上,或者以第一作者主编并正式出版1部教材;主持厅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至少1项。教师本人参加厅级及以上技能大赛或者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优异成绩。
(五)面向企业行业实际需求,主动承担与专业相关的技术服务区项目,取得良好的实际效果,近五年平均每年参加8周的企业实践锻炼,近五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基础部教师除外)。
(六)重视本学科或本专业的师资队伍建设。自觉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的指导和帮助,不断提高青年教师教学育人水平,形成良好的“传、帮、带”团队文化,对形成合理的教学科研梯队作出重要贡献。根据教务处提供的青年教师导师制鉴定材料,近3年来,每年指导青年教师至少1名。
(七)以上条件均达标者,申报名额超过限设名额时,按照教科研成果数量和质量排名从高到低进行筛选。
(八)已经被评选为校级教学名师的老师,将不再参与评选。
第八条 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教学名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副组长,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教学名师的评选、管理及考核等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九条 评选程序
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本二级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教学名师申报表》,附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初审,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表和佐证材料报教务处。
资格审查。教务处和科研处根据近两年学生评教、教师培训、教师教科研成果等相关材料对申报教师材料做属实性鉴别,确定入围名单;
组织评审。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学校审批。领导小组将评审结果报学院院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名师人选,并在全院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认定。
第三章 教学名师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教学名师任期内要完成教学、科研、指导青年教师、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每年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周课时不低于18课时,授课质量高,学生评教满意率在95%以上。
第十二条 严谨治学,学风端正,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任期内完成以下任务中的至少2项:
主持厅级及以上教研课题、教改项目或科研课题1项;
获得厅级及以上教研成果奖或科研成果奖1项(前五位);
正式出版教材或专著1部,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
主持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建设项目1项;
主持省级及以上品牌、特色、试点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项目1项;
指导学生在校级(不含校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第十三条 积极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教学水平,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一支学历、职称、年龄、学缘结构合理的教学科研梯队。任期内,须同时完成以下任务:
每学期,面向本二级学院(部)教师至少做1次专题业务报告,举办1次观摩教学;
每学期,面向本专业学生或面向全院相关专业学生做一次学术讲座;
每年指导青年教师1名,制订具体的指导方案,并取得明显的效果。
第十四条 努力投身社会实践,不断提高双师素质。任期内行业企业研修和实践锻炼时间累计不少于4个月(基础部教师除外)。
第四章 教学名师的待遇
第十五条 学院为教学名师教学、科研、宣传、讲学等活动创造条件,提高名师教学科研水平,充分利用名师资源,为地方经济社会服务。
第十六条 学院为教学名师的培养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在到国内重点高校进修、出国学习、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会等方面给予优先派出。
第十七条 任期内,可作为专业建设委员会、教材建设委员会的外聘委员,参与专业建设和教材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给予教学名师一次性1万元的专项资助经费。专项资助经费由学院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短期业务培训等,该经费的使用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支持教学名师承担重大教学科研项目、人才培养平台项目和省级交流合作项目,优先推荐参加省教学名师评选。
第二十条 支持教学名师建设教学团队,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
第五章 教学名师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教学名师由学校和二级学院(部)共同管理,以学校为主。
第二十二条 教学名师聘期为两年,实行动态管理,学校对教学名师每学年度考核1次,主要考核教学名师的履行职责情况,由教务处和二级学院(部)负责落实,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监控。
第二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随时取消其教学名师资格。
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处分者;
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者;
因本人责任,给学院造成名誉上或经济上重大损失者;
考核不合格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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