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现代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鲁现代教字〔2018〕6号 2018年12月18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和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向学校申请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或因学位论文作假,对学位申请人员、已获得学位人员、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做出处理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经查实,论文重合率达30%以上且未有明确标识的视为剽窃行为;

    (伪造数据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研究规范教育的责任与义务,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加以制止,对引注不规范等行为要予以指导并责令学生修改。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一经查实,学校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我校在读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七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学校在读学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八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处分。

    第九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二级学院(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学院二级学院(部)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学院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学位评定分委员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校学位办组织相关专家做进一步的认定。被认定为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查。当事人对学校复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当事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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