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现代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鲁现代院字〔2018〕44号 2018年1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学位的授予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现代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统筹协调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九至二十五人(人数为奇数组成,并设主席。主席由院长担任。委员由学术水平高、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具有高级职称的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专家担任。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的学科门类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学位评定及有关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五人(人数为奇数组成;设主席一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本单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委员如有退休、辞职、工作调动、离校一年以上等情况的,须及时调整和补充。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是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挂靠教务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查二级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名单;

    (二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与学位授予有关的重要文件;

    (四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学院授予过程中的争议和有关事项。

    第十条 二级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二级学院(部)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含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查并提出拟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审查后确定的拟授予及不授学士学位名单

    (三做出拟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研究和处理其他的学位有关的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批准学位申请的程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山东现代学院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审核学位申请相关材料,并形成决议,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有关事项,由学位办公室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召开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表决可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经全体成员半数同意为表决通过。对授予学位存有争议者,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通过。会议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视审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其他人员参加会议,被邀请人员没有表决权。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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