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现代学院学生学籍注销管理规定(修订)

(鲁现代院字〔2022〕10420221221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针对在籍学生学籍注销事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注销学籍条件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休学学生需继续休学,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的;

    (四)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部门认定的,视犯罪情形严重度判定情况,应予以开除学籍的;

    (八)因其他特殊情况应退学者。

第三章 学籍注销工作流程

    第二条 学生本人因病或家庭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自愿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报《退学申请表》一式三份,在申请表中写明退学原因,经学生家长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学生辅导员、二级学院学管就业副院长(或办公室主任)、二级学院执行院长、图书馆、资产处、学生处、招就办、教务处、财务处、学籍科分别审核并在退学申请表上签字,学生本人分别交所在二级学院、财务处、教务处学籍科存档,方可完成退学手续。

    (一)《退学申请表》家长在异地不能签字的,可签署《同意退学意见书》与身份证一起拍照提供图像资料。

    (二)辅导员收到学生退学申请书后,详细了解学生退学原因、与家长沟通并告知学生及家长退学相关政策,确认无误后将谈话情况及与家长沟通情况简要书写在退学申请表上并签字。

    (三)学管就业副院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二级学院(部)执行院长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图书馆审核退学学生借书等情况并签署意见。

    (六)资产处审核退学学生物品领用等情况并签署意见。

    (七)学生处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八)招就办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九)教务处和学籍科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留存一份退学申请表用于办理学籍注销。

    (十)财务处审核退学学生学费补退情况并签署意见。

第四章 开除学籍工作流程

    第三条 学生因严重违反学院规定、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予以退学并注销学籍的,需依法依规处理,确保过程材料、证据材料齐备,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学籍注销。

    (一)对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告知学生,允许学生做出陈述申辩,并做好过程记录。二级学院(部)对违规学生的处理证据要充分,时间节点证明材料、证人证词、相关语音记录等材料保存好。过程材料经学生处、分管学生管理副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二级学院(部)形成处理意见报告。对违反规定的学生进行退学处理时,二级学院按照对应学籍管理文件规定,经二级学院院务会研究通过后,形成处理意见建议,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教务处。报告内容填写要详实,更要切中要害,退学原因要与处理条款接合,问题记录内容要与违反的规定相互佐证,处理结果落脚点清晰准确,符合学院文件规定。

    (三)教务处审核材料后上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并及时公布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则

    1、学籍与学生休戚相关,自愿退学必须由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其他人员不得代为办理。

    2、学生辅导员作为第一责任人,务必尽职尽责,按照能读不休,能休不退的原则严格审核学生退学事宜,真诚关爱每一位现代学子。

    3、二级学院学管就业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务必严格把关,统计准确,及时登记汇总上报。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涉及学生学籍注销的有关规定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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