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山东现代学院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高考准考证等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来函并附相关证明向相关二级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报分管院领导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手续不合规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延迟请假时间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二级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三)经学校批准有不能在校学习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保留至其退役后两年。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的待遇,且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本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生处具体规定。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各门课程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计划学时数后即可进行考核。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本门课程1/5及以上者或缺课(含病、事假、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总学时数1/3及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九条 学生修读课程经考核合格,方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考核不合格,可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需重修,经补考获得的成绩以补考予以标注,经重修获得的成绩以重修予以标注。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国家方针政策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生处和招就办规定。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舞弊,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记入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辅导员批准;3天以上1周以内(含1周),填写请假单,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1周以上6周以内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处批准并备案。学生请假达到6周,应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因病请假,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事假3天以上需附有关证明,批准时须从严掌握。
学生外出实习因故缺席必须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环节请假的,由指导教师批准,并报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包括:定向、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通过春季高考录取的跨类别、五年一贯制等;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专业的。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并征得有关院校的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予以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两年。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占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四)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休学时间为一年,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需办理手续离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开学前向所属学院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已停办,则转入与原专业相近的专业学习。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申请复学的学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中断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休学学生需继续休学,应当办理续休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休学学生需继续休学,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的;
(四)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部门认定的,视犯罪情形严重度判定情况,应予以开除学籍的;
(八)因其他特殊情况应退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未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擅自离校或因各种原因应予退学的学生,可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二级学院提供相关证明),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上报分管校领导,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休学、保留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应在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三日内办妥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准予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制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返校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七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报学校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投诉。学校在实施监督、处理申诉或者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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