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及我校学分制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改革,充分发挥专业教师在大学生学业发展过程中的指导作用,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推进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的形成,建立健全我校本科生学业导师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教务、科研、学生、人事、财务等部门以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统筹领导我校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从学科专业特点、师资队伍、学生状况等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细则,切实做好本科生学业导师制的落实。二级学院遴选确定本科生学业导师后,将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学业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和教育方针,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 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三) 具有讲师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兼职教师,并具有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专业背景。
(四)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专业的社会需求,拥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了解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和相关制度。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业导师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做好学生的专业教育。就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以及就业去向等内容对学生进行专题教育,介绍专业特点和教学要求,帮助学生了解本专业的知识结构体系、专业发展前景和动态,指导学生阅读专业书籍,解答学生对专业的疑问,培养学生增强专业学习兴趣与专业自信心。
(二)指导学生制定并督促实施学业规划。根据学生学习基础、学科偏好、个性特征以及在不同学习阶段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选择专业发展目标、制定中长期学习计划,指导学生逐步实施学业规划。
(三)指导学生专业学习。指导学生选课、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帮助学生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较完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结构体系;鼓励学业导师指导学生提前进行毕业论文(设计)选题、调研、实验等相关准备。
(四)关心和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帮助学习出现问题的学生寻找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对受到学业预警的学生给予帮助和有针对性的个别指导,制定有针对性的课程修读计划,落实学业帮扶措施。
(五)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引导学生参与科研立项、创新训练等活动。鼓励学业导师将自己主持或参与的课题介绍给学生,让学有余力的学生参与学业导师的课题研究。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 学业导师指导学生的数量、分配方式和调整方案由二级学院自行确定,原则上每位导师需指导一个行政班级的学生,学业指导可与兼职班主任保持一致。
第七条 学业导师要采取集体指导与分散指导相结合、定期指导与不定期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见面指导。每学期定期集中指导至少2次,每学年不少于4次。学业导师每次指导后填写《学业导师工作指导记录》,每学期末应提交工作总结。学业导师要通过电话、邮件、短信、聊天工具等加强学生学习的过程指导。
第八条 学业导师考核由学生评价、指导情况检查和二级学院评价三部分构成,考核工作每学年末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完成。每学期末,组织学生填写《学业导师工作学生评价表》,要求学生对学业导师工作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价。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15%。
第九条 二级学院要定期召开由全体学业导师参加的工作例会,专题研究布置学业导师工作,抓好学业导师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十条 学校根据学业导师制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学生座谈会或工作经验交流会。被评选为优秀学业导师的教师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评优评先、进修提高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人事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并取消学业导师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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