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成绩是衡量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标准之一。为确保学生成绩评定的公平和公正,规范学生成绩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现代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教学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生成绩的评定
第一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方式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及其他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记分,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相应学分。百分制和五级记分制的换算标准为: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60 |
第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由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若有课内实验(实训)教学应单独记录实验成绩,各部分成绩所占的比例依据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执行。平时考核成绩可以通过考勤、平时测验、作业、课堂笔记、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听课情况和课程实验实习实训等环节综合评定。期末考核成绩主要指期末统一的考试卷面成绩、现场考核的成绩、论文和作品等批阅成绩。
第三条 期末考核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原则上为70%。不同性质的课程可以根据教学大纲和实际情况确定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的具体方式及所占总评成绩的比例,由二级学院(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如果由于课程考核改革等原因,课程成绩评定需调整平时考核成绩与期末考核成绩的比例,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开课部门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以原平时成绩和补考卷面成绩按照原规定比例计算为补考成绩。毕业前补考、结业学生补考成绩均以补考卷面成绩为最终补考成绩。学生缓考课程的成绩、重修课程的成绩评定均按正常课程考核成绩评定方法评定成绩。
第五条 凡考试违纪、考试作弊、缺考或取消考核资格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并在成绩单备注栏注明“违纪”、“作弊”、“缺考”或“取消考核资格”。
第二章 成绩的记载、录入和公布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平时成绩的考核和记录,认真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确保每项成绩均有据可查,应在学期结束前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及评分标准。对于无成绩的学生要认真核实原因并及时处理,避免漏报、错报。
第七条 补考成绩由任课教师依据补考卷面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补考成绩超过60分的,由系统自动记录为60分,并记入学生成绩单。缓考学生的平时成绩、实验成绩等应由任课教师在期末考核成绩录入环节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缓考成绩录入时仅需录入缓考卷面成绩。重修的课程以各次课程考核成绩的最高分记入学生最终成绩单。
第八条 任课教师须在考核周结束后两周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完成成绩录入工作,并以行政班为单位打印成绩单,成绩单须由任课教师本人及开课单位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课程成绩单要求一式三份,一份归档于课程考核材料,一份存档于开课单位,一份存档于教务处。
第九条 成绩录入工作完成后,学校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和总成绩,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成绩。任课教师原则上应在考试结束后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等方式将课程考核方案、考试使用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等向学生公开。
第三章 成绩核实与更正
第十条 学生对课程平时考核成绩、实验成绩有异议,应在学期结束前向任课教师提出,由任课教师负责核查;如需复议,学生可向其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上报教务处,由开课单位组织相关专业教师复议,并出具复议意见,由教务处根据复议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给学生予以反馈。
第十一条 学生对课程期末考核成绩有异议,须由学生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上报教务处。需要核查试卷时,由任课教师、开课单位教学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员和教务处相关人员一同核查试卷,并由开课单位出具核查意见,教务处根据核查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给学生予以反馈;期末考核为非笔试形式的,参照第十一条处理。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在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提交后不得擅自修改。如录入的课程考核成绩错误,由任课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提出成绩更改申请,说明更改理由并打印《山东现代学院成绩更改申请表》,经开课单位同意,教务处审核后处理。课程考核成绩错误构成教学事故的,将按照《山东现代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成绩归档与成绩证明的出具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应按照学院档案管理的要求对所有成绩档案进行规范整理和归档。课程成绩单按行政班级和学期归档,班级成绩汇总表按行政班级归档。
第十四条 负责汇总并打印应届毕业生的个人档案成绩,一式两份,加盖学院公章和教务处公章后,一份交学校档案室,一份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的成绩证明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审核出具,由学院从教务管理系统中输出打印,审核人签字,加盖本学院公章,并填写学生成绩证明审核表,提请教务处进一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加盖教务处公章方有效。已毕业学生的成绩证明由学院档案室负责出具。
第十六条 如需出具外文成绩单,则需学院或学生本人制作符合接收成绩证明单位要求的“学生成绩单”,且须由学院相应语种教师审核、注明“外文成绩与中文原始成绩完全一致”并签字。教师签字审核件需同中文原件提交教务处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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