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现代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鲁现代教字〔2015〕6号 2015年10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优良的教风学风,规范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学生知识和技能进行阶段性和总结性检查与评定的手段,是教与学两个方面的深化与提高。考试主要是考查学生按照教学大纲规定掌握知识的数量和质量、技能的熟练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据此评定学习成绩并使之成为学生取得学分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必要的考试。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现代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五条 考试在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负责实施。

    第六条 教务处统筹全校的考试工作,主要负责制定有关考试的文件,安排试卷印制,检查的考试部署,协调考场安排,检查考试纪律,认定考试违纪、作弊事实,汇总全校的考核成绩,评价考试质量,组织补考等。

    第七条 二级学院(部)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主持下,组织安排本单位的考务工作,主要是确定本单位课程的考试时间,安排考场和监考教师,审查本单位学生的考试资格,组织试卷的命题、审查,保证试卷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印制和传递,实施考试,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试卷分析等。

    第八条 每个考场须有不少于2名教师监考,每个考场设主监考1名,负责本考场的工作。

第三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九条 学生修习一门课程,原则上必须参加听课、完成作业、参加平时考核,方可获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总学时1/5或缺课(含病、事假、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总学时数1/3,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条 考试前两周,任课教师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对于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单位通知学生本人。开课单位汇总本单位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上交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要求

    第十 考试一般应采用闭卷笔试的形式,也可采用开卷(只能携带课本和纸质材料,手机、智能手环等电子设备不允许携带)的形式。

    第十 学校提倡任课教师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经开课单位审批同意、教务处审核后实施。

    第十 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所有考试课程均在考试周内,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按教务处的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特殊情况须提前报批。

第五章 课程考试命题

    第十 考试计划与安排。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试题内容既紧扣教材,又联系实际,既有广度和深度,又能如实反映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较好地反映课程的教学效果;重点考核学生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和掌握情况,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卷要有较高的效度、信度,有合理的难度和区分度。

    第十 试卷结构合理。具体命题要求参照《山东现代学院期末考试命题规范》。

    第十 命题教师对试题要严格保密,严格禁止泄漏试卷内容。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查实,将根据《山东现代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试卷印制及管理

    第十 指定专人到印务室印制试卷,在试卷印刷期间,必须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学生或闲杂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第十 试卷印刷要用专门的纸张,印刷要规范,文字、插图清晰、准确。试卷制作完成后,须经命题教师或所属二级学院指派的试题管理人员对制成试卷的质量和完整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装袋、密封。

    第十九 所有封袋试卷检查清点后,送交开课单位。开课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试卷妥善保管,考试前后,由监考人员开课单位考务室领取并送回试卷。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后应立即进入考场,在考前5分钟当众开启试卷密封袋,并按当场考生实考人数分发试卷。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核对试卷数量,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后装袋,交回考务室。

第七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 考场安排及要求

    (一)考场必须保持整洁,考桌摆放整齐,桌面无字迹,桌洞无物品,地面无纸屑。严禁用物品遮挡考场门上的玻璃,保持透明。

    (二)张贴考试门贴。考试门贴包括考试科目名称、起止时间、专业年级、考生学号范围等内容。

    (三)实行单人单桌考试,每个考场人数不超过45人,至少配备2名监考人员。

    (四)二级学院(部)派出的监考人员必须是我校教师、教辅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监考人员必须佩戴统一工作证件监考。

    第二十 参加考试的学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草稿纸之外,不得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工具书、具有发送和接收功能的设备及其它有可能用于作弊的物品带入考场(特殊科目如需使用计算器等,应在考试前向教务处说明,开卷考试课程考试时只能携带课本及纸质资料,手机、智能手环等电子设备不允许携带)。其他物件(如书包)一律放在指定位置。考试中禁止互相借用文具,若必须借用,必须经过监考人员允许。发现桌面有字迹,及时报告监考教师并即时清除。

    第二十 考试学生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及考试通知单)准时进入考场并按规定对号入座,考生入座后将证件放在桌子的左上方,以备监考人员核查。在规定考试时间开始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指定位置就座,不得擅自调动或挪动座位。考试开始15分钟后仍未进入考场的考生按自动放弃考试论处。考试期间若发现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损等问题,应及时向监考人员提出。考试开始60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所有答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考场内保持安静,严禁大声喧哗。考试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原因,须经监考教师同意方可离开,不准在同一时间内有两名考生离开考场。

    第二十 提前交卷的考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更不准影响他人考试。当监考人员宣布考试时间已到时,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由监考人员将考卷清点完毕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十 考生需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管理,诚信考试。凡有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管理违反考试考场纪律等行为的,按照《山东现代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监考、巡考、举报制度

    第二十 监考人员职责

     (一)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完成本学期授课任务后,应积极参加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期末或其它考试监考工作。

     (二)监考人员应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做好清场、清点人数、核对证件、核对试卷、检查学生是否对号或单人单桌等准备工作,凡因故不能按时到达考场的监考人员应提前通知所在二级学院,由所在二级学院及时安排接替人员。迟到或旷工的监考人员按教学事故论处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校

     (三)监考人员在考试前要向学生宣布考试纪律及注意事项。考试开始15分钟后,迟到学生不准其参加考试。

     (四)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考试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考过程中应尽职尽责,不做任何与监考无关的事学生对试题有不清之处应通知命题教师当众答复。

     (五)监考人员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应当场宣布并没收违纪、作弊材料,在考场记录内注明学生的姓名、班级及违纪或作弊情况,同时填写《考场记录》。

     (六)考试结束前 10 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考试结束,准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七)考试结束要当场清点试卷份数并立即送交考务室,并将试卷按要求进行装订、密封,由开课单位负责人验收。

    第二十 考试期间,管教学的副校长任主考,教务处统一协调全校的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成立由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等部门组成的学校巡考小组。巡考小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和检查开课单位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履行职责情况。

    (二)监督和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监督和检查考试课程的命题教师到岗情况。

    (四)监督和检查学生考试纪律情况。

    (五)监督和检查教学楼内及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第二十 各开课单位应由各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务、考场卫生、考场纪律、学生教育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排本单位的监考人员。

    (二)负责试卷的收发和管理工作。

    (三)对本单位监考人员进行培训、监督、检查,对无故不按规定监考的人员,除进行临时调整外,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负责处理考试期间的各种突发事件。

    第二十九 建立群众监督和举报制度

    (一)对于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全校师生有权向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反映。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根据调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给以正式答复。

    (二)对于积极检举、揭发考试中违纪、作弊行为的师生,一经查实,相关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检举揭发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教师和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章 试卷评阅

    第三十条 各门课程考试试卷的评阅工作,在各开课单位的统一领导下,在指定的阅卷室进行,不允许将试卷私自带离阅卷室自行评阅。由课程归属的教研室负责实施。

    第三十 严格按照《山东现代学院试卷批阅规范》批阅试卷,掌握评分标准,做到给一分有理、扣一分有据,防止发生偏宽、偏严、错评、漏评等现象。

    第三十 全部试卷批阅完毕后,组织专人对试卷进行统分、复核。复核人审核试卷批阅是否符合《山东现代学院试卷批阅规范》,重点检查有无错批漏批,分数的合计是否有误等,发现问题要责令改正。

第十章 课程考核成绩管理

    第三十 复核完成,复核人签署姓名后,任课教师进行拆卷分,誊分后任何人不得再改动分数。

    第三十 任课教师誊分后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录入课程考核成绩,各项录入成绩应与成绩原始凭证保持一致。如果学生未参加期末考试,则不计平时成绩。

    第三十 任课教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成绩录入工作,需提前向开课单位提交成绩延期录入报告,说明原因及计划完成录入时间,经开课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成绩者按照《山东现代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 学生成绩单记录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获得情况的唯一凭证,也是判定学生能否毕业和获取学位的主要依据。任何个人不得篡改、伪造学生成绩单,一经发现,依据《山东现代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第十一章 试卷的装订、归档及查询

    第三十 评卷、复核结束后,以班级-课程为单位,将答题纸按照学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好,填写好试卷封面上的各个项目,将封面、样卷、评分标准试卷、答题纸、命题计划和试卷分析等进行装订。

    第三十 各开课单位负责将装订好的试卷及相关材料进行存档。按照学年、学期、专业、班级和课程进行分类存放,便于通过既定程序查找和存取。

    第三十九 存放试卷的房间应注意通风,防晒、防潮、防鼠。

    第四十条 因机构、人员变动而需要变更试卷存放地点或管理人员,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因故需要移动试卷时,必须要有专人负责,做好清点工作,防止试卷损坏或丢失。

    第四十 除特殊规定外,试卷保存期限为自试卷装订到学生毕业后满年。存放期满,由统一处理。

第十二章 试卷的评估

    第四十 评估工作采取二级学院(部)自查与学校评价相结合,以二级学院(部)为主的方式进行,遵循“严格标准、实事求是、体现规范、注重质量”的原则,开展试卷评估工作。

 

第十三章 缓考、补考及重修

    第四十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填写《山东现代学院缓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方可不参加考试,否则按缺考处理。

    第四十 缓考学生信息应在期末考核前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确认,缓考安排一般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不能参加缓考者,不再安排补考。

    第四十 学生未按时参加考试的,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并有证明的,经学校核实后,允许其在该场考试结束后3天之内补办缓考手续或补考请假手续。学生未办理缓考或补考请假手续,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考试者,或考试时迟到15分钟以上者,均视作缺考处理。对于缺考学生,将按照《山东现代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违规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 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符合补考规定的学生,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要严肃纪律,保证质量,不得降低要求。补考在教务处的统一安排下,由二级学院(部)具体组织,具体要求可参照本规定的正常考核执行。

    第四十七 学生被取消考试资格、违纪、作弊、缺考的课程考试以零分记,在教务管理系统里分别备注取消考核资格、违纪、作弊或缺考学生须重修本课程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八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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