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现代院字〔2021〕48号 2021年12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施学分制旨在深化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促进学生主动学习、个性发展。
第二章 修业年限
第四条 学校实行基本学制基础上的弹性修业年限。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依据,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专业,弹性修业年限为 3-6年;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的专业,弹性修业年限为 3-5年;基本修业年限为2年的专业,弹性修业年限为2-4年。
第五条 因各种原因休学、保留学籍(参军服役除外)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 学校的课程设置包括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含专业核心课程和专业拓展课程)、集中实践课程等。
第七条 课程根据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参加的实践环节。必修课包括通识必修课、学科专业基础必修课、专业核心课、集中实践等。
(二)选修课:是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选修课包括通识选修课、专业拓展课、第二课堂活动等。
第八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九条 学分标准
每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课程规定学时数为主要依据确定:
(一)理论教学:每16学时计1学分。
(二)实践教学:包括课内实践、独立实践、集中实践等。课内实践,如课内实验、实训、上机等教学环节,每16个学时计1学分;独立实践课,实践教学内容>32且理论学时<8学时应设置为独立实践课,每32学时计1学分;集中实践课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
(三)第二课堂:第二课堂实行学分认定制度,由学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和认定学分,具体实施按照学校第二课堂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生修读总学分应按照入学当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选课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对于有前后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二条 选课由学生本人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每学期期中进行选课,下学期期初进行补选,选课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选课人数不足40人的,原则上不予开课,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改选其它课程。
第十四条 学生可修读与学校有修读协议的或经学校事先批准的校外课程或在线开放课程,修读合格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课程考核由过程性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构成。考核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按照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课程成绩的记载应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的记载原则上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将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并按照学校课程考核归档材料规范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八条 补考。除通识选修课、独立实践课、集中实践课外,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不含过程性考核成绩,仅含期末补考成绩,补考成绩合格者,无论成绩高低,均记为60分。必修课程补考仍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选修课程补考仍不合格者,可以重修或另选
第十九条 缓考。学生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原则上须在考核前一周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因突发事件来不及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者,原则上必须在课程考核之前口头申请缓考,课程考核后的三日内(含课程考核当日)凭有关证明补办缓考手续。未经口头申请缓考及逾期不补办缓考手续者,作旷考处理。
缓考原则上与补考同时进行。不能参加缓考者,不再安排补考,缓考卷面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条 旷考。学生未履行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者,视作旷考,成绩按零分计。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或缓考,要取得该课程学分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 跨专业、跨年级听课但未办理正常手续的,以及选修课未履行选课程序而自行旁听的,一律不得参加考核,不记载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相关规定,违纪者按学校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学习质量的评价指标,其计算过程如下:
(一)课程绩点
1.百分制考核
课程绩点=(百分制成绩/10)-5,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为 0。
2.五级制考核
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对应的课程绩点分别为 4.5、3.5、2.5、1.5、0。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二十四条 补考不合格和旷考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课程绩点为1;缓考、免修和重修的课程,按照第二十三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
第二十五条 成绩记载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并记入本人成绩档案。学生多次重修的课程按最高成绩记载,课程学分数不变。
第七章 课程重修、免修、免听
第二十六条 重修,学生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重修成绩按实际得分计。重修考核不合格不再安排补考,只能再次重修。
第二十七条 免修,为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自主性,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允许学生免修。
(一)免修的学生,应在确定下一学期修读课程的同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 425 分及以上,可免修所有大学英语公共课程,课程成绩统一计85分;退役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课程成绩统一计 85 分;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剧烈运动者,凭县级及以上医院诊疗证明,可申请当学期《公共体育》课程免修;对于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若学时及教学要求基本达到本专业要求者,须提交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并承认该课程的学分及成绩。
(三)学生申请免修的课程不得超过该类课程学分总量的三分之一。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践环节的课程、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第二十八条 免听
(一)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应在3.5以上)可申请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践环节的课程、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听。
(二)重修课程如果与其它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可申请免听重修课程的冲突部分课程。
学生办理免听手续并经批准后,所申请免听课程的考核仅包含期末考核。学生需跟班参加课程期末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免听课程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6学分。
第八章 辅修第二专业
第三十条 第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辅修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课程纳入全校课程体系统一管理,确保课程学分及修读质量。
第三十二条 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所设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毕业
具有注册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结业
(一)具有注册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在最后一学年春季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延长修读申请,经学院审批、教务处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后,通过缴费注册继续学习。学生本人如未按期提交申请或提交申请未获准的,作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
(二)学生延长修读申请获准后,在学校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肄业
学生没有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后退学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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