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现代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及管理办法

鲁现代教字〔2023〕4号 2023年5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等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是由学校建设的教学实体,隶属于学校,二级学院(部)具体管理,以开展基础实验教学、学科实验教学、专业实验教学和学生创新创业能力训练为首要任务。

    第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积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学校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根据教学、科研、学生创新创业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对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统筹规划,科学管理。

    第五条 学校重视实验教学队伍的建设与培养,努力建设一支知识全面、技术熟练、敬业奉献的实验教学队伍。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职能管理部门为教务处

    第七条 学校设立由分管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作为实验室工作的非常设机构,统筹协调解决全校实验室总体规划、建设、布局、大型精密仪器购置及科学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为学校决策提供建议。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八条 教务处作为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2.监督检查实验室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组织专家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

    5.制定和完善实验教学中心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6.对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提供宏观指导,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实验人员定编、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九条 实验教学中心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政策指导,二级学院(部)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条 实验教学中心对所属实验室实行网格化管理,配齐配强实验室主任,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体系。

第三章 任务安排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抓好实验教学,按照实验教学计划,完善实验教学资料和实验教材,配置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运行。要及时吸收转化科研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要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设备优势和技术优势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学研究,努力提高科研水平。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对学生开放,支持学生创新创业,鼓励并指导他们参与科学研究活动或从事综合性、设计性和探究性实验,发展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增强实验教学中心的活力。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中心开放工作应贯彻“面向全校、资源共享、因材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整合实验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七条 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计量定标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开发和自制工作,丰富和发展实验教学的内容体系。

    第十八条 树立环境保护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有序。

第四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有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有一定数量的实验教学人员,包括专职工作人员和教学科研人员,实验教学中心的人员不得少于5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中心及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论证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其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教学任务、人才培养模式与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全面规划。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及实验室的建设实施项目管理,按照立项论证、合同管理、监督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程序,由学校立项管理。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研究、指导和论证。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及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屋、设施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建计划,仪器设备及运行维护费、实验教学运行费等应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教学工作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及教学任务。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中心及实验室的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主要来源于中央、省和学校的专项业务费。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及实验室建设应按照“物尽其用、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科学配置、优化组合,盘活存量、共享共用。尽量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购置。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把握界限,做到先进性与实用性相结合,防止脱离实际,超功能、超规格、超标准配置现象;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学队伍包括:实验教学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实验管理人员等。实验教学中心要建立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教学中心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队伍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加强培育、培养与考核,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教学队伍。

    第二十八条 实验教学队伍各类人员的职务、岗位聘任、级别晋升等,根据实验教学中心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应由热爱实验教学工作、责任心强,有实验教学经验或科研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与协调能力的人员担任,一般应具有讲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十条 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实验教学中心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工作任务;

    3.做好实验教学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实验教学中心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并落实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5.定期检查、总结实验教学中心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验教学中心工作经费是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基本费用,分为实验室建设费和实验室运行费两大类,由学校统收统支。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费是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发展等方面的非日常性经费,以项目建设形式进行。实验室建设费由实验教学中心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年度计划,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费具体分配原则是: 1.优先安排投资少、见效快,准备充分的项目;2.重点保证必开实验教学项目,尤其是量大面广的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验教学项目;3.开展科研工作必需的项目;4.对实验教学项目改革有推动,能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开放性实验比例的项目;5.具有行业领先性、或在同等院校中具有竞争优势的项目;6.有明显促进与帮助学生创新创业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运行费主要用于实验耗材、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和新建实验室条件准备等。经费分配主要依据是: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人时数、仪器设备台件数及金额、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完成情况、学校经费预算等。实验室运行费由实验教学中心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年度计划,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山东现代学院-教学工作网
Copyright 2018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13327号-2 技术支持:山东大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31-89701599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20288号 邮编:25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