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现代教字〔2019〕10号 2019年9月10日)
第一条 课程建设是学校教学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整合课程资源与教师队伍,促进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深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的各类课程。
第二章 设置原则
第三条 课程负责人实行按课程设置,其中:
1.一门课程设置一个负责人,同一课程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三门及以上课程负责人;
2.内容相近或联系密切的相关课程、与理论课程紧密相关的实验(训)等实践环节、课程名称相同但适用不同专业的课程、分学期开设且具有多个课程代码的课程可组合成课程群,作为一门课程配备负责人。
第四条 课程负责人设置坚持以下原则:
1.方向性原则:课程负责人的设置要有利于提高课程建设水平和质量,围绕学校办学定位,坚持课程建设符合学校发展要求,要将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落实在课程上。
2.统一性原则:同一课程无论教师多少,统一由课程负责人管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授课计划、统一考核方案、统一教材、统一命题。
3.个性化原则:课程负责人设置既要强调专业性和对课程本身的准确把握,更要注重发挥个人所长和潜能,有利于推进课程的特色化建设。
第三章 任职与聘任
第五条 课程负责人的任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师德师风。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教师职业道德素质,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治学严谨,能团结课程组教师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2.学历职称。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背景,具备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研究生学历及2年以上工作经历。
3.业务素质。对课程有较深的理解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好,在学生评教和同行评教中深受好评,成绩良好,并具有带领课程团队展开各项教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课程负责人的聘任工作由课程归属的二级学院(部)负责。二级学院(部)在全面考察、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聘任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课程负责人任期为两年,聘期届满后可连任。聘期未满需要更换课程负责人的,二级学院(部)提交课程负责人更换申请,说明相关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课程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本课程发展规划的制定。参与本学院培养方案的制定,协调相关课程教学内容的衔接;制定本课程的课程发展规划。
2.负责本课程标准的制定。负责本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写及修订、本课程教学要求及课程评价标准的制定。
3.负责本课程资源建设工作。负责本课程教材和教辅材料的选择或编制以及本课程网络教学资源的建设。
4.协助做好课程教学安排。
(1)协助做好本课程每学期任课教师的安排工作。
(2)根据教学计划,做好每学期开学前的课程组织和课程计划实施,制定教学进度表,并将计划上报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备案。
(3)负责组织本课程的课件制作、教案编写及相关课程资源的搜集准备工作。
(4)负责督导该课程各教学环节的落实和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报告,确保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5)负责组织本课程的试卷命题及试卷的审核,组织该课程考试和补考的命题、阅卷等工作。
5.协助学院做好本课程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组织和参加新教师试讲、评课;做好新教师的“传、帮、带”工作,检查和指导青年教师备课;组织本课程的教学观摩、外出课程培训等活动。
6.负责本课程教学的评价、考核工作负责课程评价指标和标准的制定;通过教师自评和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相结合,做好本课程的教学质量评价、考核工作。
7.负责本课程教学材料的存档整理工作。
8.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课程负责人履职情况与绩效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由课程所在二级学院(部)负责检查和考核,并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受聘为课程负责人期间,若本人出现教学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停止其课程负责人资格。
第十一条 课程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和聘任,对未能认真履职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负责人停止其课程负责人资格。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学院(部)本科课程负责人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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