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实施人才培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组织教育教学、安排教学任务、实施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学校办学理念、办学定位、办学水平、办学特色的集中体现,其制订、执行、修订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为加强和完善学校对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依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并结合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人才培养定位进行制(修)订。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般每四年全面修订一次。 根据实际需要及执行情况,可每年酌情进行局部调整。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教育教学改革趋势,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特色,提出制(修)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报校务会批准后,印发至。
(二)以院长任组长、专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为成员,成立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各专业负责人具体负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依照国家专业类质量标准、国家专业认证标准,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任务。修改后的各专业培养方案经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将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并经校务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须要高度重视专业培养方案论制(修)的论证工作,组织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同类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和骨干教师、毕业生、在校生代表,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了解相关专业的社会需求状况,评议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及课程体系、课程教学内容是否与社会需求相结合,并为教学管理改革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应保存好论证过程和论证结果的相关材料,作为今后制(修)订培养方案、完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按学科性质和教学业务范围(课程归属)划分和协调教学任务。
第七条 二级学院(部)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
第八条 二级学院(部)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于每学期第12周制定下学期开课计划,并根据开课课程、授课时数(包括实验、实习、实践等)和师资状况,配备主讲教师和任课教师。每学期第15周,各专业所在学院向教务处报送执行计划,教务处审核后向下达各专业执行计划。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授课进度表、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严格教学管理。
第十条 教务处协调组织编排全校课程课表,课程表的编制要遵循教学规律和课程特点,根据学生、教师情况和教室、实验实训等条件,做到科学合理,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 应对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控,一般应在第三学年末全面梳理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应在新生入学后应做好专业培养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将培养方案上传到本单位网站上供学生、家长、校外同行与社会的查阅、质询或监督。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包括完善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变动课程名称、课程类别、考核方式、学时学分、开课学期,增开、减开和更换课程等情况。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一旦制(修)订完成,一般不允许调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要求或人才培养反馈意见,确需调整时,须填写《山东现代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变更申请表》,经过认真论证,并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程序:
(一)变更课程开课学期、修正学时学分计算或录入失误等情形,由专业负责人说明情况、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审批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调整(增开、停开)课程,变更课程分类、名称、归属,且不调整总学时学分的情形,由专业负责人说明情况、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审批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凡属新增课程,须附课程教学大纲、指导书等教学文件。
(三)完善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调整总学时学分、课程设置等可能影响学生毕业的情形,专业负责人须说明变更理由、具体方案并附专家论证报告,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和教务处审批后,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对未履行相应调整手续而自行变动培养方案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加强人才培养方案的档案管理。人才培养方案的相关档案资料包括人才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修订、调整的过程材料;培养方案执行、监控及调查信息反馈等过程材料。要及时整理各项资料并完整存档、长期保存,供校内有关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复查、评估使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山东现代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
学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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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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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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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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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类型 |
具体内容 (包含调整前后课程编号、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课程性质、开设学期、培养方案总学时和总学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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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课程□ 课程停开□ 课程变更□ 变更学期□ 变更内容□ 其他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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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原因 |
专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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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院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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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院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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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院意见 (若涉及其他学院课程,需填写此栏) |
相关学院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审批 意见 |
教务处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意见 |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分管教学 院长意见 |
分管教学院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1.课程性质包含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学科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拓展课、集中实践课程。
2.此表一式两份,由申请的二级学院(部)和教务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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