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现代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鲁现代院字〔2022〕24号 2022年4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评估和检查,促进我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不断提高教学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山东现代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现代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教指委)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监督、审议、评估的专门机构。作为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教指委成员主要由遵守宪法法律、公道正派、治学严谨、教学研究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热爱教学工作、工作责任心强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配备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会委员的学科专业背景与学校的学科专业构成情况相匹配,委员总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条 校教指委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届满进行换届调整,但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委员由于工作调动、退休、职务调整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提出新增、免除或同意辞职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校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及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聘任。主任委员主持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六条 校教指委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教指委可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课程建设指导委员会、教材编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教指委的领导下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第八条 二级学院(部)成立院二级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教指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院二级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院长(主任)担任,其他委员由主任参照第三条关于委员资格的规定聘任,每届任期4年,可以续聘,但续聘委员一般不超过分委员总数的2/3。

    二级学院(部)担任校教指委的委员,应是二级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各二级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本学院(部)内,行使与第三章相应的职责,承担与第三章相应的义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教指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依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提出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就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专业设置与调整、人才培养质量的考核与评价、教学质量监控、教学经费预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条 根据学校教学基本建设的发展规划,审议、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教学建设的规划与评估方案,并对具体实施给予指导。

    第十一条 审议各类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办法,审议各类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并对重大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议各类教学奖励评定标准和办法,审议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中青年教学能手等教学奖励。

    第十三条 审议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完成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定的以上工作职责内的事项,完成校学术委员会需要由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讨论、审议、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校教指委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校教指委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根据工作需要,经教务处提请主任委员批准,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2/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认为通过。

    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涉及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必须回避,不得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十六条 校教指委实行报告制度。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校教指委就其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报告;根据具体事项的性质,不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校教指委实行定点联系制度。校教指委委员应选定一个教学单位,深入了解教学及教学管理状况,每学期至少一次到联系单位直接听取师生意见。

    第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公平、公正地履行委员职责,开展各项工作,努力为学校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做出贡献。对于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内容和结果,会议决议应保密的,不得在会外泄漏。不得利用委员的权限以权谋私或从事其他有损学校的事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教学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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